(2011)龙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金载德与孟宪利、闻淑芹、张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载德,孟宪利,闻淑芹,张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金载德,男,1937年5月1日生,朝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利,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闻淑芹,女,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国文,男,1944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印宏,吉林市船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金载德诉被告孟宪利、闻淑芹、张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载德于2012年7月25日收到本院向其依法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金载德未能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即280.00元,由原告金载德负担。审 判 长 吴丹伟审 判 员 李 赞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记员金美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