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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府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杜某某、苏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杜某某,苏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府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杜某某、苏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