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苹)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张某某(苹),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邯郸市曲周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苹)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苹)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李同所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