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寇某某,男,1986年12月14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个体水上运输户。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5月2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个体水上运输户。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1月3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回族,个体水上运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作毅审 判 员 孙 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