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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闫青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富,闫青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孙国富,农民。被告闫青章,农民。本院于201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常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张雪峰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