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楚穗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楚穗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上海楚穗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04562-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5号227室。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199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环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姚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楚穗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楚穗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楚穗纺织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