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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凯明撤销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凯明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凯明,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陈凯明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霍胜群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7)慈民一特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霍胜群失踪。2008年6月份左右,申请人陈凯明的亲戚托贵州老乡帮忙,找到了被申请人霍胜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被申请人霍胜群失踪的(2007)慈民一特字第1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美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