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淑锋与严利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锋,严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胡淑锋,居民。被执行人:严利清,农民。本院在执行胡淑锋诉严利清(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淑锋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淑锋借款3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900、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