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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凯东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凯东;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于凯东。委托代理人:余小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委托代理人:张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凯东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凯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成 荔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