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李福星、林凤玉等与林秋香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星,林凤玉,方晓泉,钟凌华,吴金萍,郭根苹,邹小兰,吕玉英,毛叶,胡刚,胡波,陈方华,杨丽梅,黄艳,李庆狮,朱敬平,李巧真,邹隆香,陈秀玲,秦修平,康书花,罗桂香,吴兴兰,林刺花,苏素英,刘海辉,付军平,董崇金,林秋香,厦门华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李福星,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凤玉,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方晓泉,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钟凌华,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吴金萍,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郭根苹,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邹小兰,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吕玉英,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毛叶,女,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胡刚,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胡波,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陈方华,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杨丽梅,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艳,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李庆狮,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朱敬平,女,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溪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李巧真,女,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邹隆香,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秀玲,女,汉族,1991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秦修平,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腾州市。原告:康书花,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罗桂香,女,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吴兴兰,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告:林刺花,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素英,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刘海辉,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付军平,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董崇金,女,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志良、曾霞(实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秋香,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厦门华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新禾工业园9号2C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9931-X。法定代表人:郑颖。原告胡波、胡刚、黄艳、毛叶、陈方华、陈秀玲、董崇金、方晓泉、付军平、郭根苹、康书花、李福星、李巧真、李庆狮、林刺花、林凤玉、刘海辉、吕玉英、罗桂香、秦修平、苏素英、吴金萍、吴兴兰、杨丽梅、钟凌华、朱敬平、邹隆香、邹小兰诉被告林秋香、厦门华禾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胡波等28人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胡刚、黄艳、毛叶、陈方华、陈秀玲、董崇金、方晓泉、付军平、郭根苹、康书花、李福星、李巧真、李庆狮、林刺花、林凤玉、刘海辉、吕玉英、罗桂香、秦修平、苏素英、吴金萍、吴兴兰、杨丽梅、钟凌华、朱敬平、邹隆香、邹小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波等28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剑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夏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