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陶瑞娣、陈世生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瑞娣,陈世生,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陶瑞娣,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陈世生,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俊,男,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瑞娣、陈世生诉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以无法找到被告的具体下落,且不愿意公告送达为由,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瑞娣、陈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瑞娣、陈世生负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