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1,该社信贷员。被告朱某2,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户籍住址:陆河县。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彭树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