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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魏溜行政村魏溜村205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11097727。被告孟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魏溜行政村魏溜村205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7308057710。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