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桂洁与李道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洁,李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洁,女,汉族,195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4195103080028,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立新村4栋601室。被执行人李道华,男,汉族,1954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5410260719,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南方新村4幢2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道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道华银行存款9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