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石甬与许东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甬,许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石甬。委托代理人:商聪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东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甬与被执行人许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自行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已按约定自动履行了1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2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