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蒋杏根与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杏根,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蒋杏根,农民。被执行人:年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民初字第526号蒋杏根与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年君应赔偿申请人蒋杏根12927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蒋杏根如发现被执行人年君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