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崔培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崔培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刘建强(又名刘典祥),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葛晓明,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东方。被告崔培秀,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强诉称,2010年12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摩托车,因当时无钱支付,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崔培秀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崔培秀欠原告刘建强款人民币6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原告于同日前将发票和合格证交付给被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