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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2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2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被执行人: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元。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民初字第299号张宝华诉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的商业保险收入5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8000元,尚有23795.61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人民币23795.61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20元、执行费11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71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