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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635号原告俞某甲。被告俞某乙。原告俞某甲诉被告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乙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一名,现已独立生活。2007年7月18日至同年9月26日,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被告刑满释放后,经常以要钱为由殴打原告,原告无奈离家外出居住。被告于2010年5月2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原告曾于2011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仍未回家,也无音讯,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俞某乙未作答辩。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82年10月,原、被告生育儿子一名,取名俞剑,现已独立生活。被告有赌博恶习,曾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被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双方又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1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18日,本院据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仍长期在外,地址不详,夫妻关系未见改善。2012年5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及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2011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据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仍离家在外至今未归,夫妻关系未见改善。视目前情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俞某甲与俞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俞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李乐音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人民陪审员  张荣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