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巧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张巧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19号 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地:孝昌县县城107国道边。 委托代理人胡晓毅,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巧云,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曾丹田,系张巧云的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巧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793元,减半收取88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