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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8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