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治亮、闫众堂、刘世虎、闫银昌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治亮,闫众堂,刘世虎,闫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69-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尚治亮。被执行人闫众堂。被执行人刘世虎。被执行人闫银昌。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治亮、闫众堂、刘世虎、闫银昌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