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祥藩与杨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藩,杨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祥藩,男,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杨汉坤,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藩诉被告杨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藩2012年8月16日以其与被告杨汉坤已达成了庭外和解,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藩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陈祥藩负担。审 判 员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O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