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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祥藩与杨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藩,杨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祥藩,男,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杨汉坤,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藩诉被告杨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藩2012年8月16日以其与被告杨汉坤已达成了庭外和解,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藩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原告陈祥藩负担。审 判 员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O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