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成某,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梁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