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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与孙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刘某与孙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某正在服刑期间,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金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