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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蓝田县普化供销合作商店与李维科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普化供销合作商店,杨维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490-1号原告蓝田县普化供销合作商店,住所地:蓝田县普化镇普化街。法定代表人赵普娃,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科,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83年5月16日生,职工,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杨益宁,女,1972年7月28日生,职工,系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普化供销合作商店诉被告杨维科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维科于2012年8月27日生病住院,无法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武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