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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詹宝琴与百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宝琴,百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85号原告詹宝琴,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百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宝琴与被告百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宝琴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宝琴在本院判决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宝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詹宝琴负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朱延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