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潘朝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朝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717号罪犯潘朝成,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44号判决,以被告人潘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朝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