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辽宁省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田雪霖,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西峡县人,本科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50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庞秋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配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