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沙牛村民小组与永福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沙牛村民小组,永福县人民政府,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塘上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永行初字第9号原告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沙牛村民小组。代表人文帮德,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文朝举,农民。委托代理人雷文生,桂林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文明,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洪才,永福县林业局调处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韦海,永福县林业局调处办副主任。第三人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塘上村民小组。代表人蒙继军,农民,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蒋新权,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沙牛村民小组与被告永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塘上村民小组林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8月24日,被告作出决定撤销其2011年11月22日永政处字(20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2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被告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福县百寿镇朝兑村沙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宣成人民审判员 时诒语人民陪审员 何 常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同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