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刘福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刘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人吴志强。被执行人刘福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民三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福成在本院立案庭有押金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福成在本院立案庭的押金264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