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右立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第五村民小组、广西百色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第五村民小组;广西百色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右立民初字第11号 起诉人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平昭屯。 负责人全锋,该组组长。 2012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是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内的一个村民小 组,位于百色市笋纸厂桥头一带的山地属于起诉人的集体土地。广西百色右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右江水务公司)于80年代在百色市笋纸厂桥头一带山地范围内的“东 笋山顶”(地名)处建造供水设施,认为供水设施周边山地属于其单位使用范围,强行在供水设施周边约60亩山地上陆续抢种果树。右江水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害了起诉人 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右江水务公司停止抢种起诉人土地的侵权行为,并返还起诉人约60亩被侵占土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土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方有权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现起诉人与右江水务公司之间就诉争涉及的山地存在权属纠纷,起诉人不能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笋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5份,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婷巍 审判员 李 筱 审判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