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牟某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原告东莞市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骑,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某健。原告东莞市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某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林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某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某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5月17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任业务员,其任原告业务员期间同时也为原告的关联企业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XX电子材料商行做业务。然而,被告在经办业务时,其代理原告和日XX商行向客户收取货款后,私自截留,不按规定交回单位财务,在原告向客户催要货款时,才发现被告私自截留货款行为,因此,原、被告终止了雇佣关系,并于2010年9月28日对被告私自截留未交回原告的货款进行核对,被告确认其私自截留原告货款人民币233,763元,并承诺归还。但此后,被告未按其承诺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1,763元。被告侵占原告货款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交还其代理原告从客户处收取的货款人民币231,76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日XX电子材料商行(以下简称“日XX商行”)签订一份确认书,内容为因原告与日XX商行是关联企业,原告的业务员牟某健也为日XX商行承办业务。由于牟某健在承办业务中,其代理日XX商行从客户处收取的部分货款未交回日XX商行的财务,现日XX商行确认将牟某健从客户处收取而未交回财务的全部款项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牟某健核对收取。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了《牟某健已收款未交回财务账目明细》,被告确认其已收款未交回财务账目金额为183,663元,该明细上手写有“其中未含90,100元支票货款还没有到账,此票2010年10月10日到期。”广州XX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90,1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支票号45093513)未予承兑。被告后已支付人民币42,000元给原告,其它未归还原告。另查,2010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到原告指定地点上班,职位为业务员,合同期限为三年,底薪900元,其它每月有提成,试用期满后,原告为被告购买社保。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财务账目明细、确认书、合同书、付款申请书、支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财务账目明细可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的存在,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向法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账目明细中载明183,663元货款被告未返还,90,100元的支票未予承兑,后被告支付过42,000元。所以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31,763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某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XX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归还货款人民币231,76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书 记 员 李  艳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