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乙与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乙,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51号原告徐乙。法定代理人武某某。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乙与被告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乙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