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4-1号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委托代理人:李**、龚**,该公司职员。被告:房**,女,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40106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