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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尚可,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双方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腊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李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闹,原告于X年X月份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接叫原告未果。原告婚前陪送的嫁妆现在被告处的有:冰箱一台、长虹洗衣机一台、写字台一张、被子十二床。双方婚后建设共同财产有钱江125摩托车一辆。无债权,X年X月份因还银行贷款在原告哥哥李XX处借款5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债务还有X年X月份因还银行贷款在其父亲、哥哥、姐姐处借款11000元,被告则称债务还有欠其哥哥1500元、周某某5000元、周某某3000元、李某某4000元、李某某8000元、李某某3000元。双方对对方主张互不认可,但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感情很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业经当庭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后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子女,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应该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在所难免,并非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有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视其婚姻关系现状,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双方家庭及其子女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庆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