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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山天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维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天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谢维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黄山天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谢维跃,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山天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维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