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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柴伟杰与柳志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伟杰,柳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柴伟杰,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志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新执字第8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