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柴伟杰与柳志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伟杰,柳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柴伟杰,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志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新执字第8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