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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响令与刘兴敏、刘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响令,刘兴敏,刘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861号原告王响令,女,1973年3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兴敏,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忠丽,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响令与被告刘兴敏、被告刘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限原告3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响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