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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符诗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符诗平,宋伟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诗平,男,汉族,第三人宋伟忠,男,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符诗平、第三人宋伟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劲锋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崔载飞、人民陪审员武农、彭风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光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25日,原告与宋伟忠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宋伟忠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60万元,额度贷款期限为60个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与原告于2009年3月3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对宋伟忠与原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限额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0年7月14日发放了贷款60万元,但宋伟忠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亦未代偿,截至2011年9月20日止,宋伟忠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56966.77元,利息17736.57元,罚息3737.58元,合计578440.92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宋伟忠与原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仲裁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1年9月20日,欠款本息合计578440.92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专用单;2、个人额度借款合同;3、欠款明细;4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5、共同还款说明书。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2012年1月16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原告申请本案第三人及案外人林海萍(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一案作出[2012]深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本案原告与本案第三人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申请人偿还本案原告贷款本金556966.77元,利息17736.57元,罚息3737.58元,本息合计578440.92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9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三、仲裁费21314元、财产保全费341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四、被申请人补偿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3952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对第三人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亦即基于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符诗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60万元限额内,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宋伟忠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载 飞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