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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贵平与余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贵平,余宗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任贵平。委托代理人宋江,十堰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宗国。原告任贵平诉被告余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任贵平不能提供被告余宗国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余宗国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任贵平提供被告余宗国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贵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