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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8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昌邑市长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中棉集团(青岛)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长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中棉集团(青岛)棉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853-3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长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法定代表人于述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棉集团(青岛)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石金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昌邑市长江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棉集团(青岛)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9042元,执行费18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中棉集团(青岛)棉花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8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中棉集团(青岛)棉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6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