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耀兵与被上诉人陈建章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耀兵,陈建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耀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章上诉人唐耀兵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耀兵、被上诉人陈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