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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耀兵与被上诉人陈建章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耀兵,陈建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耀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章上诉人唐耀兵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耀兵、被上诉人陈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