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二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大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合同价款为由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