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春胜与王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胜,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中水一局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胜与被执行人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