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岐民一初字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雒某某与吕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某,吕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岐民一初字00236号原告雒某某,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甲,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雒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雒某某诉称,我和被告1997年1月29日在岐山县大营乡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3月3日生长女,取名吕某,2004年1月22日生次女,取名吕某某乙。婚后关系一般。2005年9月他随其哥去西安打工,同年11月20日左右,他给其说要回家,之后便离开工地,但一直未回家,也再未回工地。我和家人多方寻找,也登过寻人启事,但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吕某、吕某某乙均由我抚养。被告吕某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29日在岐山县大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3月3日生长女,取名吕某,2004年1月22日生次女,取名吕某某乙。婚后关系一般。2005年11月被告从西安打工地离开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无有音讯。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另查,原告陪嫁品有双鸥洗衣机一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大营乡大营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大营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证明一份、寻人启示复印件一份,经当庭审核,能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父女之情,从打工地离开后无有下落长达近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雒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吕某、吕某某乙均由原告雒某某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雒某某陪嫁品双鸥洗衣机一台归雒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雒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李三槐代理审判员  李云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