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黄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保义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义,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董保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品,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保义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保义以与被告王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保义负担。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