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张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