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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36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4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