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曹金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曹金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971号原告王玉山,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曹金岭,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曹金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国平 来源: